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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的網上賭博法是由《賭博條例》(第14章)所規定,該條例於2002年7月1日正式生效。該條例規定,任何人不得在香港境內提供或經營網上賭博服務,而任何人如果違反該條例,將會被處以最高可達港幣五百萬元的罰款及最高可達三年的監禁。

此外,《賭博條例》亦規定,任何人不得在香港境內提供或經營任何形式的網上賭博服務,包括但不限於賭博網站、賭博軟件、賭博應用程式等。此外,任何人亦不得在香港境內提供或經營任何形式的賭博服務,包括但不限於賭博網站、賭博軟件、賭博應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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